隱私權政策
台灣愛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(以下合稱「Epson」)相當重視您的隱私權保障,Epson除依照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等相關法令所規範之權利義務外,並且本於Epson對於個人資料保護的尊重,依循Epson企業全球指導方針辦理。 | |||||
在您使用Epson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時,為幫助您了解Epson如何蒐集、處理、利用您的個人資料及對您的個人資料採行的保護措施,請您詳細閱讀以下內容: | |||||
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 | |||||
1. | 個人資料處理公司名稱: | ||||
台灣愛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(或)愛普生捷修網股份有限公司 | |||||
2. | 個人資料蒐集目的: | ||||
(1) | 002 人事管理 | ||||
(2) | 040 行銷(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) | ||||
(3) |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| ||||
(4) | 067 信用卡、現金卡、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| ||||
(5) | 069 契約、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| ||||
(6) | 090 消費者、客戶管理與服務 | ||||
(7) |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| ||||
(8) | 129 會計與相關服務 | ||||
(9) | 135 資(通)訊服務 | ||||
(10) | 136 資(通)訊與資料庫管理 | ||||
(11) |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| ||||
(12) | 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| ||||
(13) | 150 輔助性與後勤支援管理 | ||||
(14) | 157 調查、統計與研究分析 | ||||
(15) | 173 其他公務機關對目的事業之監督管理 | ||||
(16) | 176 其他自然人基於正當性目的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| ||||
3. | 個人資料蒐集之資料類別: | ||||
(1) | C○○一:辨識個人者。如姓名、暱稱、住址、工作地址、住家電話號碼、行動電話、即時通訊帳號、網路平台申請帳號、會員編號、通訊及戶籍地址、電子郵遞地址、技術資料(可能包括IP位址、Cookie資料等)、會員帳號及密碼(如為會員)、社群帳號等資料。 | ||||
(2) | C○○二:辨識財物者。如銀行帳戶之號碼與姓名、信用卡或簽帳卡之號碼、個人之其他號碼或帳戶等。 | ||||
(3) | C○一一:個人描述。如年齡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等。 | ||||
(4) | C○三一:住家及設施。如住所地址。 | ||||
(5) | C○三八:職業。各種職業等。 | ||||
(6) | C○五二:資格或技術。如學歷資格等。 | ||||
(7) | C○六一:現行之受雇情形。如工作職稱等。 | ||||
(8) | C○九三:財務交易。如收付金額、支付方式、往來紀錄等。 | ||||
(9) | C一○二:約定或契約。如關於交易、商業、法律或其他契約、代理等。 | ||||
4. | 個人資料利用的期間及範圍(包含地區、對象、方式): | ||||
(1) | 期間: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| ||||
A. |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,例如以下情形: 自您申請加入成為Epson會員之日起,至您自行申請停止或Epson終止您的會員契約之日止; 自您參加 Epson所舉辦各項活動起,至活動辦法揭載之使用到期日止。 | ||||
B. | 依相關法令所定(例如:商業會計法等) | ||||
C. | 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| ||||
D. | 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| ||||
(2) | 地區: | ||||
Epson相關業務執行與合作夥伴(包含但不限於供貨商、物流商及其他履行輔助人或代理人,以下亦同)所在地區與提供服務地區。 | |||||
您的個人資料,可能會傳輸至位於您居住國家/地區境外的領域,Epson將遵守該等國家/地區不同的隱私權或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律,並確保您的個人資料在蒐集目的之必要合理範圍內,採取適當的方式加以處理利用,至蒐集目的消失時為止。 | |||||
如您屬於歐盟 GDPR 規定所保護的對象,我們僅在符合 GDPR 移轉規定的情形下,移轉您的個人資料至第三國/領域/特定部門/國際組織。 | |||||
(3) | 對象: | ||||
A. | Epson | ||||
B. | Epson關係企業: | ||||
包含但不限於Epson持有或被持有股權超過50%之公司,及此等公司持有或被持有股權超過50%之公司。 | |||||
C. | Epson合作夥伴: | ||||
為完成個人資料蒐集目的,Epson也有可能會將您的個人資料提供給合作夥伴(例如:網路銷售平台暨金物流服務提供業者、資訊服務業者、行銷廣告服務業者、行銷活動合作廠商及其他履行輔助人或代理人)進行共享與利用,或委託其進行處理、利用。 | |||||
D. | 方式: | ||||
政府機構、法院或其他執法人員。 | |||||
(4) | 方式: | ||||
Epson會透過網路、電信、電子郵件、信件、書面、電話或口頭等方式,於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處理利用個人資料。必要時,Epson亦可能依相關法律規定及本隱私權政策之規定,在台灣境內或跨國傳輸您的個人資料予Epson關係企業與合作夥伴,進行共同利用。 除非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或事先取得您的書面同意,否則Epson不會將您的個人資料向任何人出售、出借或予以為利用目的以外之揭露。 | |||||
5. | 您可主張的權利行使種類及方式: | ||||
(1) | 權利行使種類: | ||||
A. | 查詢或請求閱覽 | ||||
B. | 製給複製本 | ||||
C. | 請求補充或更正 | ||||
D. | 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 | ||||
E. | 請求刪除 | ||||
F. | 撤回處理之同意:有權基於個人情況隨時拒絕Epson處理您的個人資料。 | ||||
G. | 限制處理之方式:除儲存外,有權暫時或永久限制Epson對您的個人資料全部或一部分的處理。 | ||||
H. | 拒絕個人化自動決策:當Epson任何服務的自動化決策(包括建檔等)對您產生法律效力或產生類似重大影響時,您有權不受此類決策拘束。 | ||||
I. | 資料可攜權:有權要求Epson提供有結構的、機器可讀的資料,以讓您的個人資料供第三方使用。 | ||||
(2) | 權利行使方式: | ||||
A. | 以電子郵件方式向個人資訊諮詢窗口提出:Info_security@exc.epson.com.tw。 | ||||
B. | 撥打Epson客服中心專線:(02)2165-3138 | ||||
(3) | 確認申請 | ||||
Epson將於確認您的身分後,依據您所提出的申請於法定期間內履行上述義務。若您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,需另提出可資確認的身分證明,以備查核。 若您申請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,Epson亦得酌收相當費用,收費標準以Epson訂定辦理。當Epson無法於法定期間內處理您所提出申請,將以書面方式告知您。 您亦可隨時登入Epson網站的「會員中心」,線上查閱您的個人資料資訊。若您委託他人代為進行登入,您將對此自行負擔全部責任。 | |||||
(4) | Epson依法確認您所行使權利有如下情形時,得拒絕您的權利行使: | ||||
A. | 當您所提申請有以下情形時,Epson無須向您提供查詢、閱覽及製給複製本之權利: | ||||
(a) | 妨害國家安全、外交及軍事機密、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| ||||
(b) | 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義務 | ||||
(c) | 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時 | ||||
B. | 當您所提出申請有以下情形時,Epson無須提供您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權利: | ||||
(a) | Epson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 | ||||
(b) | 經您書面同意 | ||||
6. | 您有選擇自由提供正確個人資料與否之權利,但若不提供或提供之資訊不符合事實時,您將不能使用Epson網站之相關功能或全部或部分的個人化服務或加值服務,亦無法完整參與Epson提供之各項服務或活動,並且無從使Epson因各項服務或活動等而履行對您的各種契約權利義務。 | ||||
與第三人共用個人資料 | |||||
1. | Epson透過官方網站(https://www.epson.com.tw)及原廠購物網站(https://myepson.epson.com.tw)及捷修網官方網站(https://www.tekcare.com.tw)其他行銷活動或服務提供等方式,向您蒐集、處理、利用之個人資料。在未獲得您的同意以前,絕不對Epson關係企業或合作夥伴以外的第三人,任意揭露您的姓名、地址、電子郵件地址及其他依法受保護的個人資料。 | ||||
2. | 除下列情形外,Epson不會將您的個人資料使用於前述特定目的以外: | ||||
(1) | 法律明文規定 | ||||
(2) | 為增進公共利益 | ||||
(3) |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、身體、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| ||||
(4) |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| ||||
(5) | 經過您書面同意 | ||||
3. | 廣告與行銷服務事項: | ||||
為提供Epson之各項服務、活動行銷、市場調查、分析統計或研究、或為提供您個人化服務或加值服務之目的,您同意Epson及合作夥伴,得記錄、保存及利用您在本網站所留存或產生的資料及記錄,並得將您的資料及記錄提供予關係企業或合作夥伴。同時,在不揭露各該資料的情形下,得公開或使用統計資料。 | |||||
未成年人隱私政策 | |||||
Epson不會主動向未成年人提供產品販售及其他各項服務,也不會主動蒐集未成年人的個人資料。 因此,如您為未成年人,請您在家長或監護人的陪同及同意下使用Epson提供的服務。 如您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,您可以隨時聯繫Epson,請求停止特定帳號及其相關之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及利用等行為。 | |||||
資訊安全 | |||||
Epson尊重個人資料保護並為強化安心信任,依法成立「個資保護管理組織」並指定專人專責執行「資訊安全維護計畫」,對於資訊安全事項提供以下安全保護措施: | |||||
1. | 安全管制與維護: | ||||
(1) | 將所有取得之個人資料建置於Epson內部資料庫上,明訂個人資料的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,所有使用者之識別代碼應予保密並且不得與他人共用,所有使用者並應於固定時間進行識別代碼變更,以防止他人竊取或長期使用。 | ||||
(2) | 若個人資料儲存於個人電腦硬碟上,使用者應於其個人電腦上設置開機密碼,或予以加密設計之相關安全保護措施。 | ||||
(3) | 使用者於使用完個人資料後應即刻登出該使用頁面,不得將個人資料留置於電腦顯示畫面上。 | ||||
(4) | 若使用者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,查詢或更改個人資料,Epson應先經相關認證確認後始進行回應,確保使用者權益。 | ||||
(5) | 若有與使用者進行網路交易行為,並應訂定網路交易安全控管措施。 | ||||
(6) | 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,若發生職務異動或離職時,應將資料列冊移交,原密碼應取消並做適當調整,接辦事務人員應重新設定新密碼,以利管理。 | ||||
2. | 設備安全管理: | ||||
(1) | 使用網路入侵偵測系統,監控網路流量,用以確認未經授權而企圖上載或更改、網頁資訊或蓄意破壞者。 | ||||
(2) | 每日進行備份作業,將所有資料備份到備援主機。 | ||||
(3) | 裝設掃毒軟體,定期掃毒,以提供使用者更安全的網頁瀏覽環境。 | ||||
(4) | 裝設防火牆防止非法入侵、破壞或竊取資料,避免網站遭到非法使用,保障使用者權益。 | ||||
(5) | 個人資料保有單位應定期保養維護所蒐集儲存個人資料之電腦設備。 | ||||
3. | 資訊安全維護小組應建立定期稽核制度,並保留稽核資料。 | ||||
4. | 設置個人資訊保護諮詢窗口: | ||||
聯繫e-mail:Info_security@exc.epson.com.tw | |||||
客服專線:(02)2165-3138 | |||||
Cookie技術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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隱私權政策之修訂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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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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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本EP202206 | ||||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