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pson 維修保固條款
一、維修服務之定義
- (一) 用戶送修服務:
用戶將產品送至Epson原廠服務中心。
(二) 到府維修服務:
Epson原廠服務中心至用戶指定地點提供維修服務。
- (一) 保固內容及期間
- 產品之標準保固期間及內容依各產品而定。
保固期間之計算係自「產品保固卡」或「線上登錄」所載之購買日起算。產品保固卡應填寫完整並加蓋經銷商章;若產品保固卡未詳填或未加蓋經銷商章、或未於購買後一個月內進行線上登錄者,則保固期限以Epson出貨日期作為起算日。 - 若因故無法以零件更換之方式修復,Epson將以相同機型或同等規格之產品進行更換。
- 產品之標準保固期間及內容依各產品而定。
- 平行輸入產品及耗材、消耗性零件及配件
(1) 平行輸入產品
Epson僅提供保固服務予台灣當地合法銷售之產品,不包含平行輸入產品。
(2) 耗材、消耗性零件及配件。
前述項目包括但不限於集墨棉、維護盒、取紙滾輪、感光滾筒、加熱器、轉印皮帶、轉印單元、燈泡、電池、包裝材料、線材、說明書、光碟等…。如仍有維修需求將另計費用。 - 產品使用方式
Epson得於下列情況酌收維修費用或材料成本:
(1) 未遵循產品規格、安裝說明書、使用手冊之操作方式,如:未按規定使用電源。
(2) 未遵循使用手冊之操作方式搬運,導致跌落、電壓異常或安裝不良所造成之故障及損害。
(3) 擅自拆修、添附或修改調整產品。
(4) 異常或故障係因外接軟硬體設備、異物侵入或產品本體以外之其他設備/機器所引起。
(5) 使用非原廠之耗材或零件。如墨水匣、感光滾筒、碳粉匣或非指定之紙張、透明片、標籤紙等。
(6) 因使用者故意或過失之行為,如刮傷、摔壞、敲打、重擊等。
(7) 超過上限數量之具有耐用上限的產品
(8) 其他如遺失零件或經公告說明不受保固服務範圍之情形。 - 不可抗力因素
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事由所造成的故障或損壞,如:天災、地震、火災、洪水、雷擊、鼠蟲蛇害、粉塵、硫磺地區、海邊、化學工廠、沼氣、戰爭等狀況。
- 平行輸入產品及耗材、消耗性零件及配件
- (一) 當產品需要送修時,用戶需取下與故障無關的所有配件並攜帶整組機器(含耗材)。
(二) 用戶指定之到府服務地點若位於內政部所發布之山地、平地原住民及離島等偏遠地區且無Epson服務據點時,Epson將酌收服務費用。
(三) 維修服務作業恕無法將自行黏貼之液晶螢幕保護片、保護膜等相關配件回復原狀。
(四) 維修服務作業使用全新零件,或經工廠處理之良品。Epson為維修服務所替換下之損壞零件所有權人。
(五) 產品零件自產品主機停產五年後即停止供應。產品若停產逾五年者,須視特定零件是否仍有庫存,若零件無庫存者,Epson則以良品或相同規格產品進行更換,或是提升產品規格並酌收差價。
(六) 若經維修完成通知而逾六十(60)日未取回者,視為拋棄送修產品之所有權並同意Epson得逕行處理,不另作通知。
- (一) 除另有規定,Epson於維修期間不提供代用機器。
(二) 代用機服務內容,包括但不限於期間、取送費用、使用方式等,由雙方另行協議之。如有輸入個人資訊等情形,須於歸還時自行刪除。
- (一) 維修作業不包含資料備份、複製或回復等服務。
(二) 若因電腦病毒、軟體或任何硬體連接導致故障,則非屬產品保固範圍。
(三) 產品儲存裝置(如:硬碟、Flash memory)內的所有資料,包含但不限於個人資料、影像、音樂、照片、應用程式等,若因產品維修或故障所致直接或間接損害,Epson無賠償或資料復原等責任。
- 用戶使用維修服務時提供之相關資料,Epson將依據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相關法令之規範,以及Epson「 隱私權政策」,進行蒐集、處理及利用。「隱私權政策」亦為本條款之一部。
- (一) Epson若有因維修作業而負損害賠償責任時,均以單次維修總費用之額度為賠償責任之上限。
(二) 因因為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致Epson或合作夥伴無法進行維修服務時,Epson得逕行暫停提供服務。
- 本條款之解釋與適用,以及與本條款約定有關的爭議,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解釋並適用之,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- Epson保留最終變更、解釋及決定之權利。本維修保固條款若有異動,將公告於網站,恕不另行通知。